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旺報 【譚湘龍博士∕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】
長庚醫院在台灣的全稱為「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」,那麼,廈門長庚醫院也是以財團法人的名義申請設立的嗎?
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岸之間關於私法人的分類問題。在台灣依民法的相關規定,以法人設立之基礎為標準,基本上可區分私法人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兩大類。「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」顧名思義乃財產的集合,其成立基礎為財產,屬於財團法人。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,不能有自主的意思,須設立管理人(如董事會)。
在大陸關於外資醫療機構(醫院)的設立,採取野i主義,必須經過審批,且限於設立外商合作(非合資,屬三資企業的一種)企業,屬於有限公司的概念,不得成立私法上的財團法人。因此廈門長庚醫院的股東包括二方:台灣長庚醫院以及當地的一家內資企業。雖然廈門長庚醫院也設立董事會作為決策機構,但與台灣長庚醫院設立的董事會概念不完全相同。
差異的產生,關鍵在於財團法人這一概念為外國法所獨有,中國法無相對應的概念。此外,儘管大陸也有稱為基金會(法人)的機構,但也與台灣的基金會(基本上屬於財團法人)意義相去甚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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